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公章管理制度
作者:院务管理处
更新时间:2023-03-01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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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学院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工
三、分管部门
院务办公室
四、使用原则
(一)公章实行保管、鉴印、登记专人负责制,由院务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二)为本院人员个人作必要证明加盖公章时,一律按该管理制度办理。
(三)各类材料存在格式、手续不规范或在审批程序生效之前,不得盖章。
(四)公章不准携带外出,如确因特别情况需要携章外出办事,必须事前取得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并到院务办公室登记并借用。
五、使用程序
(一)学院各部门、基层学校、个人等鉴印公章前,需通过钉钉“公章使用”功能,由相关部门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院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如发生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不在院时,又急需用章的情况,可以先电话请示,其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公章专管人员离岗时,必须将印章锁好确保安全。专管人员外出,由院务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他人代管,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六、相关职责
(一)公章管理人员要做好用章事由与文书资料内容相符性的审核。
(二)公章管理人员要亲自持章,防止非申请事由的资料混杂用章。
(三)公章管理人员对责任主体有疑问的用章,须及时请示有关领导。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
2022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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