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章程
(2022年11月28日经第七届第十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11月30日经院长办公会议、院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备案,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原名嘉定县教师进修学校,创办于1959年,是一所集教育研究指导、教师培训、德育研究、心理教育、科学研究、教育信息技术、图书情报资讯、新闻宣传等为一体的专业学术机构,肩负着嘉定区教育系统教育教学业务研究、指导、服务、管理等专业职能。
建院60多年来,学院以“构筑人才高地、坚持专业引领、服务基层学校、推进区域教育品质提升”为宗旨,秉承“求真、创新、协作、服务”院训,坚持“内涵建设和服务区域教育改革‘两个轮子’一起转”的办院思路,围绕“夯实教育品质,丰富教育内涵,促进教师发展,提升教育质量”的办院目标,发挥“教育改革的执行者,课程建设的领导者,教师发展的引领者,质量提升的促进者”的功能定位,全面推进区域教育综合改革,助力教育公平而有质量的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院依法自主管理,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学院简称:嘉定教院。学院英文名称:Shanghai Jiad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学院域名:https://jxy.jdjy.sh.cn,学院中文域名: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
第三条 学院法定所在地为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601号,学院所属街镇为菊园新区,邮政编码为201808。
第四条 学院是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嘉定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是以实施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为主要工作的专业学术机构,通过教育教学业务研究、指导、服务和管理,有效促进区域教师专业发展。
第七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院,助推区域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学院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推进教学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院、规范办院、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全体教职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党政组织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组织领导的院长负责制。党总支是学院一切工作的领导核心,对学院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科学民主决策。党总支书记是学院党总支的第一责任人,是集体领导的一把手。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学院,对内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院长由嘉定区教育局任命。副院长由院长推荐后嘉定区教育局考察或由嘉定区教育局遴选,院长聘任。
第十三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分管条线工作,中层干部负责所在部门综合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委员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总支委员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总支委员到会。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院务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总支委员如有必要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等,必要时可请部门中层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教师职务聘任小组,商议决定教师招聘、职务聘任等事宜。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引领、学术研究、学术评估等的咨询、审议、评定机构,对学院学术研究工作起着指导与监督作用。
第三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代表人数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需要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学院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定期召开工代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有关人民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五处一中心”为组织架构设置部门。主要有教学研究处(高中教研部、初中教研部、小学教研部、学前教研部、教学质量监测部、课程教学研究部),德育研究处(德育研究部、心理咨询中心、家庭教育中心、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教育科研处(教育科研部、《进修与研究》杂志编辑部),教师教育处(干部培训部、教师培训部、优秀教师管理办公室),院务管理处(院务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教育信息中心(新闻信息部、图书信息部、教育技术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树立全面发展的教师观,研究教学教育方法、教师培训模式,有效实施“研训教一体”工作模式,探究发展适合学科教学、学科教师培训的变式,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是学院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局工作要求,学院每年依据规划,制订工作要点。各部门要依据教育局工作要求和学院工作要点,科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九条 学院鼓励、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改进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建设教师培训课程,提高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学院倡导与学校教师和其他兄弟区、地区之间的教学研究、教师培训等工作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进修与研究》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组稿、审稿、印刷、发行等工作,及提高刊物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服务的思想,提高各项工作质量,做好服务育人工作。
第五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受聘的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热爱党、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教师资格者不能从事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工作。教师一般应有大学或相当于大学以上学历。
第三十五条 教师要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的工作量。学院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设岗、坚持标准、保证质量、量化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院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在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院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三十七条 学院努力创建区域学术高地,拓展用好优秀人才的渠道,发挥学术辐射引领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教师院本培训和培训工作,鼓励中青年教师报考硕士、博士,参加上海市名师培养基地学习和国培计划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发展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行政管理者和后勤服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平等待人,热心服务,讲究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十条 学院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干部和其他人员要勤政廉洁,奉公守法。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制度,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和能力情况,教职工可以转岗。
第四十三条 学院支持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教师培训改革,对在改革、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对违纪教职工进行处罚。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学院经费以嘉定区财政拨款为主,按照工作要求和相关文件合理使用经费。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认真贯彻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会计法,结合实际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财务制度,实行统一财务管理体制。提前一年以部门为主编制预算,经教育局、财政局批准后方可按照预算实施工作项目。第二年实行决算和审计,审定工作项目实施情况。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财务审批和审计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院长审批或由院长委托审批。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必须由院务会讨论决定,按照教育局规定进行项目招标,完成工程后要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学院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实行财产定期清查制度。设备器材报废要经过有关程序,报院长批准,以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标识主要包括学院院标、办院宗旨、院训、院风、院歌。
第五十条 学院院标由3个象形英文字母C和一条意蕴地平线与桥梁的弧线组成。3C,即Crossover跨界,Cooperation合作, Community共同体,体现学院与时俱进的责任与担当,以及不断创建生成的学院文化。
第五十一条 办院宗旨:构筑人才高地、坚持专业引领、服务基层学校、推进区域教育品质提升。
第五十二条 院训:求真、创新、协作、服务
第五十三条 院风:立足创新、夯实研究、优化服务、追求特色、加强协同
第五十四条 院歌:《师道永昌》
第八章 办学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 学院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接受基层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通过、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生效实施。
第六十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院、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学院制定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章程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一)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后导致章程违反上位法的。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和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有关学院的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