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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jdjy 更新时间:2019-03-26 12:16 点击数:0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和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现就我院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学院总支委会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3.学院五年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涉及学院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学院学年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6.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7.全院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干部的任免;
  2.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院考核小组、职称评审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除教育局指定的优秀人员推选上报外,需学院推选上报上报的先进个人、集体评选;
  5.对干部、教师违纪行为处理;
  6.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预算内学院内涵发展、房屋维修、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申报;
  2.未列入预算,一次性投资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外部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3.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
  4.其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年度财政项目预算,人民币5万以上需要集体议事决策的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2.其它需要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支出。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广大教工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由学院条线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
  除教育局指定的表彰人员外,凡属需要学院党组织推荐评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中层及后备干部的确定,绩效分配方案,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审阅同意后,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待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能否实施的最终决定。
  5.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总支支委会召开会议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总支支部委员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2.在学院院务会等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每个委员都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总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备案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4.“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三重一大”事项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会议酝酿、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后,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定期以备案的形式向局党委书面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学院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向局党委报告。
  五、决策备案
  学院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嘉定区教育学院“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