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2017继续使用)

作者:嘉定区教育学院更新时间:2018-01-09 19:16点击量: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食堂卫生工作基本要求》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学院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堂及工作人员上岗卫生要求

  1、学校须向区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并于每年五月底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验证。

  2、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工作期间患下列病症之一者应立即调离岗位,在病愈前不得使用:(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在岗期间发现上呼吸道感染、腹泻、手外伤者必须暂停接触食品工作待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后,方可恢复工作。

  4、工作人员在操作食品前应洗净双手:不得留长指甲、带戒指、涂指甲油;穿衣戴帽;杜绝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如吸烟、打喷嚏、咳嗽等。

   二、食品采购、贮藏、加工、备餐卫生要求

  l、禁止采购有毒有害、变质不洁、无卫生许可证、无检验合格证明、超过保质期和本市禁止生产的食品,并做好食品采购验收记录。

  2、食堂仓库应无霉斑、蟑螂、老鼠、苍蝇,食品保存须分类、分架,隔墙离地高15厘米以上。食品做到先进先出;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保质期食品。

  3、食品粗加工用的水池、工具(刀、案板、容器等)必须分池、分开清洗、使用,冷冻食品应自然解冻。

  4、熟食间须设消毒池(盆),药水做到每餐—配,专人负责。

  5、荤素食品盛器须分开使用,标记明显。

  6、冰箱内食品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不得重叠,并标明标记。

  7、食品须充分烧熟,隔夜餐须充分加热后方可供应,生、熟容器有明显标记,不可混用,用后洗净消毒,定位保洁存放。

   三、食具消毒卫生要求

   1、餐具消毒应按照“一洗”、“ 二清”、“三消毒”、“四保洁”的制度操作。蒸汽消毒应达摄氏100度,时间5分钟以上。

   2、不宜蒸汽消毒的用具可用消毒剂,有效氯配制浓度不得少于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用洁水冲净。

   3、消毒后的餐具应放入保洁厨内,不可与未消毒餐具混放,以防交叉污染。

  4、每逢长假后,食堂人员须提前上班,对食堂内部的设施、器具、环境进行全面的清扫消毒,并经学院卫生管理员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供餐。


  四、食品卫生安全要求


  1、 4-1l月供应的荤性食品应留样,留样量为200克,并在冰箱内保存24小时,做好每次的留样记录。


  2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以及食品原料存放间。


  3、食堂各道门的钥匙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4、食堂负责人要每天检查卫生安全工作,切实加强防范。



 嘉定区教育学院

2008年10月9日(2017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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